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产生与预防


  网络是人类高科技的结晶,它给现代人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无与伦比的便捷,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伴随网络的兴起与普及,一个崭新的社会生活模式——网络社会正向我们走来。网 —络带来几乎取之不尽的信息,提供诸多便利,让网络使用者足不出户便可知晓天下事。然而,随之而来的还有“潘多拉”魔盒的打开,网络中充斥了大量丑恶的东西,诸如盗窃、欺骗、淫秽、暴力等,极大地扰乱了人们的视线和行为,特别是对年龄偏小、涉世未深的青少年负面影响更大。

一、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

  青少年网络犯罪是网络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网络犯罪的主流,是指由青少年利用和针对网络实施的犯罪,其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络迅猛发展,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资料统计,截至2004年7月,我国上网用户总数达到8700万个,上网计算机总数3630万台,www站点626,600个,cn域名总数382,216个;而在2001年7月,我国上网用户人数只有2650万人,上网计算机数仅1002万台。目前,我国网络用户中青少年是主力军,据统计,网络用户中35岁以下的占82%,24岁以下的青少年由2001年7月的36.8%上升至54.1% 。网络的广泛普及给犯罪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对上海、浙江等地的调查显示,青少年网络犯罪比例越来越高,给社会、经济带来严重的影响。1998年2月2日,我国发生了第一起非法入侵中国公众多媒体网络案,24岁的吕某和22岁的袁某利用手提电脑入侵中国公众多媒体网络,非法获得网络系统管理的最高权限,修改密码和口令,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从有关部门公开报道的资料来看,我国网络犯罪逐年上升,而年龄界限呈下降趋势,多为16~17岁的青少年。虽然我国当前青少年网络犯罪不像发达国家那么突出,但可以预料在今后数年内,这类犯罪将成为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之一。目前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主要有如下表现形式:

   1.利用网络侵犯信息安全。这是典型的黑客行为,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或准许,擅自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行为人侵入系统的目的和动机也各不相同。一旦青少年黑客侵入国家政治、经济及军事等要害部门,盗取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成功,对整个国家的安全或重大的企业利益都将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2.制造、传播网络病毒。利用计算机病毒进行网络犯罪是当今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犯罪分子制造病毒的目的虽有不同,但造成的危害却都很大。1999年4月爆发的“CIH”病毒,造成全球近 6000万台计算机瘫痪,仅祖国大陆就有几十万台计算机硬盘受损,损失超过10亿元人民币,而其制作者我国台湾青年陈盈豪制作这个病毒的目的仅是出于恶作剧。

  3.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诈骗、贪污等犯罪。网络财产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区别明显,作为行为人的青少年实施犯罪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将自己的真实身份、地址等隐蔽起来,比传统的盗窃、诈骗更容易达到目的。比如,2002年,山东省税务系统一名年轻的税务干部利用自己非法获取的密码,通过网络进入税控防伪认证体系,在线领购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贪污,涉税价值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恶劣,被查处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4.利用网络制作、传播、出售淫秽物品。据最新统计,全球互联网用户为8.1亿户,其中黄色网站约400万个,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搜查的网址库中黄色网站有6万多个,网上检索率最高的前十个词中有五个是色情词汇。由于我国青少年在网民中占据半壁江山,因而他们也是色情网站的最大受害人群。更为可悲的是,有些青少年不仅自己浏览黄色网站,还单独或伙同他人制作传播、出售淫秽物品,由受害者转而变为犯罪实施者,2005年1月4日,在公安部的指导协调下,安徽省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我国淫秽色情网站第一大案:“九九情色论坛”案,一举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2人。该案是迄今为止国内公安机关破获的注册人数最多、抓获网络管理维护人员最多、危害最严重的一起淫秽色情网络案,也是我国破获的第一例境内外相互勾结的淫秽色情网络案。“九九情色论坛”网站的服务器设置在美国,由一名19岁的福建出境人员创办。由于该网站部分内容免费,因此30万注册会员中大多数是青少年。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

  青少年身处特殊的年龄阶段,涉世不深,求知欲强,好奇心重,由于家庭、学校、社会及个人等各方面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叠加,导致网络犯罪的发生。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不成熟性及法律意识淡漠。互联网具有互动性和直接性特征,在网络构建的平台上,青少年的主体意识会被极大地调动和刺激起来,一些自控力不强的青少年迈入虚拟的网络世界后,其约束力的不足便一览无余。从而导致虚拟与现实的倒置,把网络中的虚拟社会生搬硬套到现实社会中,产生强烈的不适应感,容易产生犯罪冲动。同时青少年由于很少受到法律专业知识教育,法律意识比较淡漠,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浑然不觉,待到被追究时才恍然大悟,但为时已晚。

   2.社会对青少年网络教育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青少年网络教育是现代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对传统教育的重要补充,同时也是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一块重要阵地,在日益发达的网络社会中,其地位愈发突出。在我国,青少年的网络教育主要由各级各类学校、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基层社区组织负责,但从当前实际情况看,这种教育并不尽如人意,广大青少年没有受到很好的引导,缺乏主动、自觉地驾驭网络信息的意识,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逐年大幅递增。

  3.有害网络环境的影响。不法网站使青少年可能在阅读文章或与网友聊天时就受到了各种偏激的、恐怖的、迷信的、反动的、投机的想法和奇特宗教等的影响,进而慢慢影响其行为。青少年自身抵御能力、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具有随意性、盲目性,很难经得起诱惑,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不计后果,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4.社会不良风气污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人通过各种方式先富起来,他们一掷千金的高消费行为经过媒体的渲染,给本来就有很强行为模仿性的青少年以强烈的刺激,产生攀比心理,追求物质享受的意识盲目膨胀,对金钱的渴望及其他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旦时机、条件成熟,他们就会按照自己被扭曲的观念实施行为,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治对策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范和治理,不仅关系到高新技术的法律保护,更重要的是关系到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预防与控制青少年网络犯罪,最有效的方法是发展出一套整体性的预防措施。笔者认为,必须从国家、社会的角度出发,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甚至包括世界范围内的共同合作。

  1.加强青少年网络教育。这种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家庭的配合及各级各类学校等组织的共同努力。针对青少年所处的特殊年龄阶段、特定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可以将枯燥的说教寓于生动活泼、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中,积极引导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正确认识自我,摆正自我的位置。尽管网络能给青少年以自信,帮助其树立自主、独立的意识,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已找到了认识自我的正确途经,相反,网络还可能误导青少年对自我的正确认识。家庭和社会有责任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自我观,使他们清醒地了解现实,了解自我,走出封闭的虚幻社会,抛弃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树立集体主义价值观,将自己的人生价值定位于为社会多做贡献。同时政府和社会应大力构建网络主流文化,纯净社会环境,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塑造网上精神家园。构建网络主流文化,牢牢把握青少年网络教育这块主阵地,广泛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使青少年从事网络行为时知法、懂法、守法,也是时代赋予的重任。
  
  2.加强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水平。网络犯罪是一种技术犯罪,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才能防范、制止。信息安全技术是实现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保障,要提高网络信息安全水平,必须以较好的安全技术为支撑。这就需要加快网络安全技术和安全设备的研究开发,国家应考虑增加在这方面的投入。对重要部门信息网应考虑加强技术安全防范,开发网络安全技术。应鼓励企业加强自我保护,防范网络犯罪侵害。网络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一个地方如何实现安全和如何保证必要的自由度总会存在着矛盾。公众并不希望每个地方都像严防死守的城堡一样坚固,因为他们无法容忍由此而带来的种种不便,公众真正需要的是合理的安全。网络安全措施的配置要兼顾网络的便捷性与公众必要合理的自由度,这更有赖于信息安全技术的全面提高。

  3.建立健全的网络法律体系。单纯从技术角度不能长远、全面地规范、保障网络安全。而且,防范技术的增强可能会激发某些具有猎奇心态的人在网络犯罪方面的挑战兴趣。因此,从根本上对网络犯罪进行防范与干预,还是要依靠法律的威严。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惩处,我国现行刑法典由于规定的罪名比较单一,且范围偏窄,不利于打击网络犯罪。笔者认为,鉴于当前网络犯罪的现状,应当适当增加网络犯罪罪名,并将一些对国计民生危害严重的行为扩大到刑法典调节的范畴。在完善现行刑法典的同时,考虑到网络犯罪与传统类型犯罪相比存在诸多独特之处,待时机成熟,我国应参照发达国家立法上的经验,将网络犯罪的防范与惩处制定为一部单行刑法,以全面规范网络犯罪行为,避免刑事司法真空的存在以及司法困惑的出现。

  4.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机构的执法力度。即使最好的计算机安全措施也不能绝对保险,因此,在加强科技性防范的同时,也应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机构的建设。但目前我们的警方尚未受到足够的训练去发现和侦破计算机犯罪,形势对罪犯有利。迅速培养熟悉电脑、训练有素的“网络警察”已成为今天提高警察素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重要条件。打击网络犯罪,执法机构责任重大。当前,除了要成立和不断完善专门处理网络犯罪的管理部门外,其他执法部门也要加强和完善自身与网络犯罪作斗争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加大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

  5.强化国际间的司法合作,严厉打击青少年网络犯罪。人们通常将网络环境视为传统意义上的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浮动领土之外的“第五空间”。互联网本身是一个无国界的空间,网络犯罪也同样不受国界的限制。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重要区别在于其可迅即之间同时发生在多个国家甚至全球。因此,有人认为网络犯罪是一种“无国界”的犯罪。由于国家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各国在与网络犯罪这种非传统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如何规定管辖权以及协调管辖权冲突而引起的难题。单靠一国的努力,或各国各自为政,不可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各国应加强刑事司法合作,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取得共识,进而达成一项国际协议以应付挑战。2001年11月23日,欧洲理事会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召开的网络犯罪大会上举行了《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开放签署仪式。这个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控制网络犯罪以及其他形式计算机滥用行为的国际刑法公约,旨在通过敦促缔约国进行适当的立法和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达成一种共同刑事政策来加强社会保障。更重要的是,公约创建了一个全天候的“协作网络”,可以在缔约国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情报交流及相关协助,这对在网络全球化的环境下打击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九江学院 法学院 刘士国

 

 


宗麻辣烫培训教学VCD光盘
无需加盟,VCD光盘包含全部制作技术录像与讲解,另附文字性配方资料
www.hebeikj.com

超人科技   版权所有
)Email:jiang6718@163.com
电话:15333234908 13131158129 在线 QQ:85055174 38965611

冀ICP备 05019821号